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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pmo9b9d1d | 发布时间: 2018-01-03 | 6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延伸、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新建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园区循环化改造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相关产品应当标注生产原料来源。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区域供热规划,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实施现有热源点整合、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和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各类产业园区应当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施标杆上网电价。鼓励企业将自身余热、余压、余气或转化后的能源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给周边企业和居民。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再生水供水管网。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对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根据再生水使用量计算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使用再生水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领域的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工作,采取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旧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等相关企业和个人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采取回填、制作新型墙体材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提取油脂、制备沼气等技术。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规范的企业,开展再制造业务。支持再制造旧件拆解、清洗、无损检测、装配再制造品检测等技术和装备推广。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企业为再制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   

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鼓励企业和相关组织开展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并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   

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鼓励回收企业延伸回收网点,建设与厂商直挂的产业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配备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