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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协会章程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名为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Energy conserv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NEE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市致力于节能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大力推动我市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强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节能环保信息的沟通和传播,为努力打造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楼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节能环保工作,发挥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金融机构之间节能环保政、产、学、研、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市节能环保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为国内法规、政策、规划研究提供建议,并协助实施。
(三)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出版节能环保刊物,编写教材、书籍,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学术、信息、经验交流。
(四)向企业提供国内外节能环保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会员开拓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节能环保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节能环保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协会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节能环保有关的业务。
(七)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12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