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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政策解读‖江苏出台三项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来源: | 作者:neepa86562486 | 发布时间: 2020-04-10 | 3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三项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号:DB32/3747-2020

一、适用范围
1、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2、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3、半导体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
4、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企业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2、废水进入具备处理此类污水工艺和能力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企业,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可与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并签订协议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与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商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不得宽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接管限值;
4、未签订协议的企业,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执行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号:DB 32/3728—2019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6、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号:DB32/939-2020
代替DB32/939-2006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按照最低的排放限值执行;
2、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其间接排放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现行标准未予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企业可与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