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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政策导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neepa86562486 | 发布时间: 2020-03-26 | 8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是推进非现场监管。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便于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对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四是优化应急管控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精准的管控要求。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第三,在行政执法层面提出,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
  一是明确执法权力边界。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全面推行规范化执法“543”工作法,统一完善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二是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各级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三是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
  四是慎重采用强制措施。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全流程工业企业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案审会审议决定。企业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部署实施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政策法规条件的依法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五是规范功能区划定与执法。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第四,在监察督办层面提出,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一是强化统筹监督。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
  二是规范环保督察。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三是严控专项行动。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各设区市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四是加强民生领域环境监管。畜禽养殖业和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要纳入环保监管网格,具备条件的地区纳入自动监测监控范围,对其中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第五,在信息公开层面提出,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是抓好环评审批环节保护。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在公示阶段,要严格回避涉密内容、进行掩密处理。
  二是抓好执法信息公开环节保护。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尚未公开的处罚信息和企业的生产流程、保密配方、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等造成侵害或影响。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原公示网上撤下;行政处罚决定出现被变更、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更改。

  第六,在支援救助层面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一是畅通援助渠道。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人大、工商联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回复厅局长信箱企业反映的问题,把保护企业产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带案下访内容,调研解决倾向性矛盾问题。
  二是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每月组织一次包括下基层、入园区在内的企业接待日活动,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倾听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三是拓宽援助途径。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法律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适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各地建立环保服务站,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