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